原标题:结婚3年,才知道丈夫是.....
A:小李,你看到前几天的新闻了吗?关于艾滋病的那个。
B:你说的是结婚三年,妻子才发现丈夫是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最终法院判撤销婚姻那个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在一次探监后,妻子王某被狱警工作人员告知要替李某准备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就被确认HIV感染,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次被判入狱李某才表示自己虽然感染HIV,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紧急检查后,王某并未感染HIV。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最终,王某以李某恶意隐瞒重大疾病,使自己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人婚姻关系。
A:是呀,你是律师,和我详细说说,为什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B.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即使被告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但目前艾滋病尚无法治愈,对个体结婚和生育仍有很大影响,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A:那这样说,感染HIV的事实,是一定要告诉伴侣了?这和保护感染者的个人隐私是不是冲突了?
B:是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确实对感染者的隐私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全社会大力营造人文关怀的社会氛围,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艾滋病主要经过性途径传播,因此感染者的配偶和性伴侣存在较高的感染风险,应该有知情权利。所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感染者有义务将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在发生性行为时采取安全措施。
A:那我明白了,感染者在享受个人信息权利受保护的同时,也需履行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的责任。感染疾病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B:是这样的。
A:还好这个案例中的妻子最终没有感染HIV,不然就太惨了,身心都受到严重创伤。
B:如果妻子也感染的话,丈夫就是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了。
A:故意传播艾滋病指的是什么?有什么后果?
B: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感染了HIV,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如: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全程使用安全套、通过针头、伤口等方式故将HIV传染给他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违法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吗?
B:不仅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目前很多地区都有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者依法惩处的案例。
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隐瞒情况,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的同犯论处;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介绍其卖淫,同时构成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A:那我明白了,谢谢你,看来以后还是要多学习啊。
B:是的,只有学法懂法、依法防艾,大家才能共享健康!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制所 杨志敏 霍俊丽 黎萍 撰稿
参考文献:
1.《艾滋病防治条例》
2.《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1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5月19日公通字〔2019〕23号)
5.男子隐瞒艾滋病因犯罪入狱配偶才知,三联生活周刊(2023-03-07)https://weibo.com/1191965271/4876575898338406
稿件转自:“云南疾控”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