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繁 邮箱
云南网邮箱 云报邮箱
国内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正文
“两高”发布典型案例揭示新型、隐性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5日 19:27:23  来源: 新华网

原标题:“两高”发布典型案例揭示新型、隐性职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5日发布六件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揭示挂名领薪等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套路”。

在“张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投资公司参股的公司获取1.5亿元贷款提供帮助。某投资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某某表示,待张某某从某银行离职后让其到某投资公司董事局挂名领取薪酬,张某某同意。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张某某担任某投资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共计领取薪酬389万元,其间仅出席一次董事会,未参与其他工作。

不仅自己牟利,张某某还把妻子“拉下水”。某信托公司董事长翁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妻子李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向张某某表示让李某到某基金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领取薪酬,张某某同意。2023年8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最高法、最高检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或者安排特定关系人到请托人公司挂名领薪的,属于受贿行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未在请托人公司工作或仅从事少量象征性工作,未付出实质性劳动而挂名领薪的,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

此外,“吾某某受贿案”表明,升值可能性较高的战略配售股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高某某受贿案”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能够确定获利的设备采购项目,无需实质经营并承担市场风险即获取利润的,属于受贿行为。

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