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时评】数据产权:规范登记,方能顺畅流转
【光明时评】
近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进入落地实施新阶段。首批北京、上海、深圳三家登记机构开展业务,系统上线首日共有56份登记凭证向社会公示,涉及信息技术、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多个领域。
2025年,我国数据产业规模达6.78万亿元,同比增长15.7%,数据企业数量达48.2万家。尤其随着大模型、智能体、具身智能等加快发展,数据高效合规安全流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我国数据产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服务随实践发展不断创新,但复杂的数据权利保护和权利关系治理带来不少挑战。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的同步启动,针对“看不见、不会用、信不过”的数据权属与流通难题,提供了可查询、可核验、全国互认的“身份证明”,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创新迈出里程碑式的一步。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聚焦数据权属与流转的常态化规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激活数据产权制度效能。数据在物理层面具有易复制、可加工、泛在融合等属性,自然在流通行为层面体现出可多方“平行持有”“共同加工”“多级衍生”等特点。登记制度统一登记对象、登记类型、登记流程、审查标准、登记效力和登记系统,并推动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还通过“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的全生命周期类型设计,为多级衍生链条中的权利变动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横纵贯通”的登记制度创新,符合数据权利流转特点、契合数据市场新进展,也为进一步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创新途径提供了广阔空间。
此次登记明确了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都可以根据《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进行登记,明确了5项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和2类涉及公共数据资源予以登记的情形,在保障安全合法的前提下极大程度上将各类形态数据、各类数源主体、各类数权主张都纳入产权登记工作的参与范围。此外,此次登记工作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共同参与登记,同时禁止从事影响公正性的营利活动;审查聚焦数据采集合法性、授权完整性、隐私保护到位性、安全合规性等重点,同时不得越位评价商业价值。这些考虑充分体现了我国数据工作对“数尽其用”高效发展和“安全合规”有序治理的统筹平衡。
数据市场信任有助于把沉淀的数据资源盘活为可开发可经营的生产要素,登记凭证效力通过将分散、异构数据转化为标准化权利记载,使数据价值更可被市场识别。登记本身不直接创造数据增值,但能够为后续数据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可信起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积累下来的数据内容和使用条件由此得以被更加准确、规范地描述,数据提供、委托处理、融合开发和资产交易等流通行为由此获得更强的激励。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过去数据价值往往需要企业规模和品牌信用来“背书”,统一、可信的产权登记机制则有望让数据自身获得更清晰的市场身份。数据市场信任还有助于把大量重复的“从头核验”“分散审查”转变为基于统一登记凭证的高效互认协作。登记凭证效力通过交易、融资、司法采信等场景被市场和政府机构互认,以标准化登记流程内化了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为各类主体形成稳定、可识别的权利预期,并为数智产业企业培育政策提供可信参考。
数据产权登记还将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能够增强供需双方对数据产权配置和权利流转的合意性,以激励各类主体开展基于数据的实质性、差异化创新,促进专业化、高质量、持续更新的行业数据供给。数据由此不只是人工智能训练的“原材料”,还可能形成数据供给促进算法进步、应用反馈提升数据价值的良性循环。
随着数据产权从积极规范地“登记起来”向高效、规范、顺畅地“流转起来”和“用起来”发展,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登记工作、登记服务等将为激活数据产权制度效能、支撑数据产权有序市场化流转、健全数据市场信任机制以及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和服务支撑,持续为数智经济创新发展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孙辰朔、靳景,分别系北京中关村学院〔中关村人工智能研究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孙辰朔 靳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