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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障再升级:10月1日起实现个人“无自付”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8日 23:42:45  来源: 新华网

原标题:上海生育保障再升级:10月1日起实现个人“无自付”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聚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异地生育等,推出一系列普惠性、减负型保障举措。

根据新政策,正常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从建立孕期“大卡”起至产后42天复查,纳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42项围产检查项目,先使用每人4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剩余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全额承担。服务包以外的诊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报销。

记者从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制定,是在原有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基础上的优化升级,涵盖生育妇女自建立产前检查记录档案起至产后42天康复检查阶段所需的普适性检查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陈丹沛介绍,原本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需个人先垫付,然后在产后申领4500元生育医疗费用补贴,10月1日起在定点医院产检可直接刷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结算。

如果因故不在定点医院产检或者在定点医院产检但额度还有结余的,只要总的额度没有用完,分娩时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产妇,完成42天产后康复检查之后,可以按规定申领剩余额度补贴。

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保险受益人群。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妇女,生育或流产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均可参照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报销,其余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结算。

此外,参保妇女妊娠满7个月后(早产除外)至产后42天内,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入院,分娩后从产科出院产生的政策内住院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视同分娩享受同等报销标准。异地生育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政策内分娩住院费,纳入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龚雯)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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