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正文
“流量打假”利好互联网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7:54:16  来源: 经济日报
分享至:

  原标题:“流量打假”利好互联网健康发展 

核心阅读:

  流量造假背后往往存在一条以“水军”和智能刷单机器人为核心的庞大灰色产业链。流量造假危害巨大,建立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互联网市场体系必须开展“流量打假”。应强化行业自身监管,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强化部门执法力度,强化监管业务合作

  在今年5月份北京互联网法院判结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之后,10月17日,某微博大V账号因暗刷流量被商品推广者揭发一事,再次把流量造假推上风口浪尖。

  流量造假是互联网时代的特有产物,其性质与商品经济时代的假货无二,都是违背基本商业道德和诚信准则的不法行为。当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大量社会投资、金融资本涌入互联网行业时,流量自然就成为资本衡量新业态市场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同时,当人们把流量视为互联网经济的核心,各行各业均根据流量及其所附加的粉丝数量来作商业选择、价值评判,“唯流量论”便开始大行其道。一般说来,流量造假背后往往存在一条以“水军”和智能刷单机器人为核心的庞大灰色产业链。

  流量经济的本质就是注意力,只有获得了消费者的注意力,才有可能通过消费者的点击、浏览转化为真正的商业利润,占领市场。

  流量造假已成为影响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必须高度警惕它所带来的五类危害。其一,数据失真。互联网时代,数据正日益成为整合各类资源的核心驱动力,大数据产业应运而生。可一旦数据失真,大数据产业就失去了基石。其二,评判失灵。数据是价值评判最直观的标准,数据一旦造假,就会使得参照数据评判价值的标准失灵,所谓“劣币驱逐良币”“低俗胜过高雅”等现象就会发生,误导行业健康发展。其三,平台失信。数据造假本身源自平台,一旦平台将暗刷流量带来的“经济回报”视为追求,无视职业操守,就会透支未来的发展信誉。其四,竞争失范。当明星、主播、平台纷纷热衷于刷流量,力争“排名不下滑”“不掉粉”,乃至“买粉丝”“恶意刷竞争对手的流量”时,就会引发恶性竞争。其五,秩序失衡。当产业失去真实数据这一发展基础,从事“唯利是图”的无规范竞争,最终将导致整个产业环境失去平衡,甚而会波及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生态。

  流量造假危害巨大,建立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互联网市场体系必须开展“流量打假”。这不仅是为了数据本身,而是为推动在大数据基础上实行产业运营的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从流量监管角度看,“流量打假”可通过以下路径探索。

  首先,应强化行业自身监管。这就要求网络平台或电商承担起上线“网红”、商家资质的审核责任,对其从事的直播、发布等经营类活动实时监管,进而建立一套适应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需求、完整可操作的商业行为规则。

  其次,应强化法律法规建设。目前,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的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等,但相较于快速更迭的互联网业态及不断涌现的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建设略显滞后。因此,及时调整相关法规,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是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同时,应强化部门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不仅是“封杀”恶意刷流量的平台或个人,更重要的是须针对其背后的产业链。相关执法部门应联合开展针对网络平台暗刷流量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探索常态化机制。

  此外,应强化监管业务合作。监管部门应与互联网技术研发部门加强技术合作,采用技术手段实时防范和监控刷流量软件及行为,探索跨部门联防联治,携手共创和谐有序的互联网生态。(王林生 作者单位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邓蕊丹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