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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怎么做?国家最新明确!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7日 13:14:00  来源: 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乙管”后,重点行业防护、学校防疫、核酸检测、到岗工作等,最新明确——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部门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等5个文件。

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

  为指导各地做好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重点场所防控工作,防范传染源引入后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引。

  一、重点人群

  (一)社区重点人群

  社区重点人群包括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儿童和伤残人士、智障人士等人群。宣传和指导社区重点人群做好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疫情严重时,进一步减少外出。

  1.推进3岁以上无接种禁忌症、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2.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尽量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3.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进行检测,并密切监测健康状况;出现症状加重时,及时去医疗机构就诊。同住人员感染时,其他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加强症状监测、抗原或核酸检测。

  4.保持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做好居室、工作场所等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物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5.需长期服药的人员,不可擅自停药,做好个人防护后去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药,或经医生评估后开长期处方,减少就诊次数。

  (二)重点行业人员

  重点行业指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保障行业,包括公安、交通、物流、寄递、水电气暖保供等行业,以及大型企业。疫情流行前和流行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疫苗接种工作,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工作人员均需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2.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3.提高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倡导其当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督促员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报告单位,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提倡带病工作;如必须到岗,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4.疫情流行严重时,需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工作环境通风和清洁消毒,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压低流行强度。

  二、重点机构

  (一)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

  1.加强疫苗接种组织动员,提高机构内服务对象疫苗接种率。

  2.机构内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加强环境通风换气、内部清洁和消毒,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所有物资无接触配送。

  3.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探视及其他需要进入机构者,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4.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机构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开放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如有阳性人员检出,立即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一院一策”确定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方案,开展全员检测。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明确机构就诊定点医院,与其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

  5.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并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保障范围,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

  6.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组成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二)医疗机构

  1.医务人员在岗期间要做好专业防护,引导患者和陪诊人员就诊时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聚集。

  2.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科学设置预约号源,实行分时段精准预约;通过优化预约患者就诊流程,开通咨询平台等方式控制就诊人数,避免聚集。

  3.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4.强化机构内日常清洁消毒和通风,尤其是候诊室、卫生间、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和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1.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2.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3.学校内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短期内实施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学前教育机构临时关停等措施。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疫情应对。

  2.提升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通风换气;加强工作人员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3.疫情流行严重时,取消会议、培训等线下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减少参会人数,做好个人防护;采取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4.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尽量减少疫情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影响。

  三、重点场所

  重点场所指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包括场站码头、市场商超、展销场所、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

  1.疫情流行期间,要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施错峰限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2.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

  (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

  (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

  (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

  (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

  (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

检测方案

  为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

  (二)对不同群体分类采取抗原和核酸检测策略,及时发现重症高风险人群中的感染者。

  (三)疫情流行期间,核酸检测应以“单采单检”为主。

  二、检测对象

  (一)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

  (二)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被照护人员和进入场所的外来人员。

  (三)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3岁及以下婴幼儿和伤残人士等人群。

  (四)重点机构、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有检测需求的普通社区居民。

  三、重点机构人员检测

  (一)医疗机构

  1.对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病情进行相应治疗。

  2.对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发现和管理感染者,强化感染者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疫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风险,保护住院患者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

  1.疫情流行期间,场所内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抗原或核酸检测。

  2.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者,应及时进行1次抗原或核酸检测。

  3.如场所内出现1例感染者,应及时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后续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检测频次。

  4.外来人员进入该类场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

  (三)其他重点机构、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

  大型企业、工地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如检测结果阳性,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根据病情情况,及时就诊。

  四、社区居民检测

  (一)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等人群,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后需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如同住人员出现感染者,其他人员可连续3天每日开展抗原检测。

  (二)其他居民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后,可根据需要自行进行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五、检测服务保障

  (一)根据检测需求量,在社区设置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满足社区居民“愿检尽检”的需求。

  (二)做好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抗原检测试剂供应,满足公众自行检测需求。

  (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具备条件的,经卫生和疾控部门培训指导后,自行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和抗原检测;不具备条件的,由核酸采样机构派员上门规范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减少人员外出核酸检测感染风险。

  六、信息报告与质量控制

  以地市为单位,每日报告辖区内当日完成核酸检测人数和检测阳性人数,动态监测疫情发展态势。

  各地要严格核酸检测机构准入制度,开展全流程监管,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定期在行业内公布室间质评结果,督促发生问题的实验室及时整改。做好抗原检测的宣传和培训,使社会公众掌握抗原检测的特性、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确保检测规范。核酸检测要求参照有关技术方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

  疫情监测方案

  为指导全国各地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及时动态掌握人群感染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科学研判和预测疫情规模、强度和流行时间,动态分析病毒株变异情况,以及对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及检测试剂敏感性的影响,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病例报告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病例诊断报告,按照要求做好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病例的报告与订正。根据病情变化24小时内订正临床分型,病例出院后24小时内填报出院日期,病例死亡后24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和死因诊断。动态分析病例,特别是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病例变化趋势。对发现的重症、危重症、死亡病例和其他特殊病例,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流调报告。

  (二)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

  各地要利用属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和居民自行测定抗原信息收集渠道(平台),每日收集和逐级报告人群核酸检测和居民自行抗原检测数及阳性数。动态分析人群感染和发病情况。

  (三)哨点医院监测

  各地依托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监测。每日统计门(急)诊和住院患者人数、具有急性发热呼吸道症状人数、核酸检测数和阳性数、抗原检测数和阳性数,按照流感监测网络流程上报。要及时将病毒变异株全基因序列上报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动态分析门(急)诊和住院患者人数、急性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人数、新冠病毒感染人数等变化趋势和病毒株变异情况。

  (四)重点机构监测

  各地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对机构内被照护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定期抗原或核酸检测。及时发现感染者和暴发疫情,控制机构内疫情传播。

  (五)学生症状监测

  省会城市选择城区内若干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哨点监测。学校对在校学生每日开展发热、干咳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监测,根据需要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动态分析中小学生新冠病毒感染变化趋势。

  (六)病毒变异监测

  各地对部分陆路、航空和海港口岸城市入境人员、哨点医院就诊患者、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中核酸检测阳性标本,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等开展新冠病毒全基因组测序工作,将序列按时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实时掌握病毒株变异趋势,及时捕获新变异株,分析变异对病毒特性、免疫逃逸能力等的影响。

  (七)新冠病毒污水监测

  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布点探索性开展污水监测,采集污水处理厂污水样本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阳性样本进行病毒基因测序,动态了解环境样本阳性率和病毒量变化,跟踪污水阳性样本的病毒基因序列变化。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监测点。

  三、监测信息报送

  各地监测预警专班要按照《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521号)要求,以及监测系统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监测信息。

  四、监测预警分析

  各地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的专家和团队参加监测预警专班,强化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数学模型等技术优势,增强数据自动分析和辅助研判能力,提高监测预警准确性和敏感性。要每日分析疫情监测信息,科学研判疫情规模、强度和范围,预测疫情变化趋势和流行时间,评估疫情风险,及时为各地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实施

  监测工作由国家疾控局总体组织协调,由中国疾控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成立监测预警专班,负责工作的组织落实。各地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教育部门、部分重点机构(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负责完成有关监测工作和信息报告工作。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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