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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④继承制度更加完备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4日 06:30:06  来源: 解放军报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④继承制度更加完备

编者按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广大官兵生活息息相关。此次民法典将继承独立成编,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更为完备的继承法律制度,对保障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期,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司法工作系专家重点对继承编中部分法条进行解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解读: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民法典仅保留了概括性规定,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可以纳入遗产范围被继承,以最大限度保障私有财产继承需要。值得广大官兵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比如宅基地、承包地等,不得继承。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解读:现实生活中,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有隐匿遗嘱和妨碍遗嘱自由的可能,这类纠纷也日益增多。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增加“隐匿遗嘱”和“妨碍遗嘱自由”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还特别设立了“继承宽宥制度”,使得在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恢复继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真实遗嘱意愿的保护,也更加有利于家庭财富的传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解读:民法典增设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获得了代位继承权,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私有财产继承的扩张保护。当然,这种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解读: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让遗嘱的形式更加多元化,民法典顺应时代需求,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有效形式。当然,民法典对上述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作了明确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解读: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便利遗嘱人随时修改遗嘱,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明确了“最后遗嘱”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广大官兵在帮老人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各种遗嘱形式的制作要件,防止订立的遗嘱无效。(■杨 婷  彭  刚)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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