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正文
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6:40:0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

当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一定是想通过这部民法典来表达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这些问题包括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如何看待家的?如何看待社会的?如何看待国家的?如何看待人类的?如何看待自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就是通过表明我们对人类所面对的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进行的。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我们有着绵延长久、从未中断过的文明史。我们编纂完成的民法典一定会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一席之地。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注定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发展史上浓墨重彩写下一笔的日子,也应当是在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它如何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当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一定是想通过这部民法典来表达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这些问题包括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如何看待家的?如何看待社会的?如何看待国家的?如何看待人类的?如何看待自然的?我们的民法典究竟如何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人是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这是在成文法法律传统之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要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编纂,首先要去回答的一个问题。我们的民法典首先是把人定位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然后人才是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另外的发展目标的主体。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

民法典总则编在确立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就作出了跟1986年民法通则不尽相同的法律表达。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告诉我们,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们要注意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的前面。之所以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的前面,就是因为,与30多年前相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主要从解决吃饱穿暖变成了重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

与此相呼应,在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人身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当然,最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一个重大的创新,那就是我们有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能够清楚地找到这样的法律的体现。

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与此有关,我们在侵权责任编中还能够看到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自担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希望每个个体的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我们的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家不仅是夫妻双方,亲属也是家的成员

民法典表达我们对家的看法,可以分成两个方面。

首先,家是什么?夫妻就是家吗?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包括在物权编中,我们都能够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很多国家、很多民族对家的看法不尽相同。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他们都是家的成员。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我们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它体现在代位继承制度上。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去世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来进行代位继承的。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除了对夫妻关系做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对近亲属的关系也作出了专门的回应。

第二,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都有相应的规则。

婚姻家庭编中有专门的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首先回答的就是夫妻关系,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联系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对夫妻关系确立协调的规则,在婚姻家庭编中有多条体现。

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体现中国人分享价值共识的结论,这个结论的核心包括三项内容:一、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中间的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当然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是它是服务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对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这个时候才例外地把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也都表明了去进行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在总则编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要尽到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父慈子孝的一个具体体现。当然,我们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的父慈子孝。

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我们提倡的是一种友爱相处的关系,所以在继承编的规定中,不仅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我们的民法典同样在婚姻家庭编作出了相应的回应,要敬老爱幼,要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要爱护尚在幼年的孩童,这就是我们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回答。而且在总则编中还有一项专门的规则,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以平等、自愿、公平等为原则来协调社会关系

同样可以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去进行观察。

第一个侧面,社会是什么?广义的社会是包括家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狭义的社会指的是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我们正在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这就是我们所身处的社会历史阶段。

在总则编中,强调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的时候,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两种日益重要的财产类型。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初步的回应。在继承编中,我们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当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有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数据权利的时候,如果能够以数据管理人制度作为通道,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可能遗产继承的进程会更加顺畅一些。在合同编中,专门设计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和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在侵权责任编中,我们完善了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则。

在人格权编中,我们更是对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作出了及时的回应。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我们要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一个相当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予以回应、予以关照。我们看到了通过信息技术换脸这样的社会问题,我们从保护肖像权的角度作出了回应。还有对声音要适用肖像权的规则去进行保护的规定。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或科学研究活动,我们要给它定规矩、立规则,这都是人类进入到一个新的文明阶段才会有的规则。

另一个重要的侧面,民法典对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协调,秉持的是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

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总则编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确认的自愿原则,而且让自愿原则在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如果它仅仅只涉及到民事主体私人利益关系安排的话,法律会尊重人们在交往中的平等协商、自主决定。

今天有8亿中国人生活在城市里,通常都住在商品房小区中,作为商品房小区里的业主,我们如何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物权编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秉持了一项重要的准则,那就是业主自治。业主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涉及到业主与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事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事项,商品房小区中公共事务所涉及到的事项,应由业主通过参与表决形成决议的方式,来做出相应的决定。物权编降低了业主经由表决形成决议的门槛,希望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更便利地得以实现。关心小区的公共事务,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每一个个体才会成为更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绝大多数的条文协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安排。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尊重当事人意愿,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这是民法典首先所采取的一项协调的原则。除此以外,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等,也都是我们在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进行协调时要遵循的基本的准则。

国家不应出场时不得越位、必须出场时不能缺位

在世界大同之前,我们每一个单个的个体都还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民族国家之中,我们的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国家的?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中,表达了这样一个鲜明的立场和态度,那就是:当国家无须出场的时候,国家不得越位;当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国家不能缺位。

在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有一款重要的规定,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它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在这个时候,国家就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但是,也只有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依据这一款规定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而且,当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交往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必须要秉承手段和目的要相称的法治原则。

在物权编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的。

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不能缺位,这又体现在什么地方?我们会看到这样的规定,围绕着监护人的确定出现争议了,需要通过指定监护人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需要进行照管的话,民政部门可以担当临时监护人的角色。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确定加害人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情,侵权责任编明确要求公安等机关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去确定谁是具体的加害人。

民法典也调整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相对于民法通则,在概念使用上有一个重要的改变,民法通则使用的是“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民法典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之间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一般来讲,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就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其中就包含着我们对人类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仅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的民事活动吗?不是,当然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典对他们也能够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法律另有规定的当然依照法律另作的规定。比如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规定的,就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是依据宪法来制定的。在宪法中已经郑重地写下了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民法典对自然人所确立的法律调整规则中,包含着我们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系列的想法。民法典1260个条文,对每个条文所进行的法律解释,都应该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去把握它的含义,做出相应的回答。这是我们对人类的看法。

绿色原则代表了我们对自然的看法

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的基本问题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我们是如何看待自然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甚至我们中国人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和民事基本法也好,人和自然的关系就是主体和客体、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间的关系。民法典表达的我们中国人当下对自然的看法是,我们追求人和天地万物融为一体的境界,这是人和自然相生相伴、互为伙伴的境界。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确认的基本原则中,郑重地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绿色原则,代表了我们对自然的基本看法。

在物权编中我们会注意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要秉承绿色原则的。在合同编中,我们同样能够找到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当合同生效了,要去进行合同义务履行的时候,不仅仅要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还要履行法定的合同义务,法定的合同义务中就有基于绿色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编中,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作出了一体的规定,并且把生态修复明确规定为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

当我们确定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含义的时候,绿色原则都应当是我们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当我们用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去进行法律漏洞填补的时候,绿色原则同样都是必须考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就是通过表明我们对人类所面对的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进行的。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我们有着绵延长久、从未中断过的文明史。我们编纂完成的民法典一定会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一席之地。在人类法律文明的领域中,我们一定会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承认。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王轶)

责任编辑:小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