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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7日 06:50:07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原标题: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律师信箱)

王鹏作(新华社发)

刘律师:

我妹妹的丈夫在外面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钱,结果全赔了,欠了很多债。我妹妹对借钱一事毫无所知。现在俩人要离婚,请问丈夫欠的债,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还这笔债吗?民法典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河北读者 董璇

董璇读者:

关于您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以下是相关解答。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在夫妻离婚时,有时会出现一方莫名背负大额债务的情况。

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在积累经验与不断完善后,民法典吸收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明确给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规则。

什么是“共债共签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民法典第1064条中:“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简单解释“共债共签原则”,就是如果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了一句“我和我丈夫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的表示;甚至也可以是借钱时夫妻双方都在场,丈夫虽然没在借条上签字,但丈夫在妻子签订借条时一直在场,这是一种默示的表示方式,这笔借款也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丈夫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除了上述夫妻双方知情而且表示一起承担的债务以外,民法典第1064条还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第一种情况“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向人借钱买了一辆作为上班代步工具的普通汽车,虽然妻子对丈夫借钱毫不知情,不知道向谁借的、什么时候借的、借了多少,但是因为借钱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在家里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还大额借款买豪车、名贵字画收藏,这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不知情,则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要依据每个家庭自身的经济水平来判断。如果一个家庭生活水平较高,平日消费水平高,经常购买奢侈品、收藏品的,那么购买奢侈品、收藏品对这个家庭来说就不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种情况“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沿用上一个例子,虽然家里穷困潦倒,丈夫借钱买了豪车,但是妻子经常开这辆豪车上下班,那么这笔借款夫妻应该共同偿还,因为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丈夫为了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妻子虽然对这些借款并不知情,但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丈夫做生意赚的钱,这种情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借钱偷偷买股票,妻子完全不知情,股票赚的钱被丈夫藏起来了或者给了别人,那么这个炒股行为就不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借的钱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关于丈夫借钱用于做生意,而妻子对借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需要看丈夫做生意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

律师提醒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建议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双方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除此之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的个人债务以丈夫或者妻子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是这份协议必须让债权人知道才可以对债权人有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规定,以上事实需要由债权人负责拿证据证明。这就提醒大家,以后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如果借款人有配偶,就要问一下是夫妻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借款用来干什么,并且这些事实要尽量留下证据。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兴燕律师、律师助理王晨)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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