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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观察·民法典名家谈】张世湫:民法典精准设计临时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18:23:59  来源: 云南法制网

  原标题:【云法观察·民法典名家谈】张世湫:民法典精准设计临时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而存在的。我国颁布的民法典在民法总则已有规定基础上,增设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可以获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制度。

  解析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或监护的原因,分情况为其提供精准监护

  (一)监护人尚未确定,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担任临时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二)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而且也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个人或组织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四)因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被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保障无人照料或监护的被监护人权益,需要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共同支撑,更需要政府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持

  202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能够启动监护侵害的发现制度,强力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公主体与私主体共同参与私权保护,公私法律规范共同支撑国家和社会治理,方能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世湫

责任编辑: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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