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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前海合作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专访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亮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1日 05:10:10  来源: 光明日报

原标题:横琴、前海合作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专访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亮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和《前海方案》),引发了各方关注。日前,记者就《横琴方案》和《前海方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专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亮教授。

记者:在您看来,《横琴方案》《前海方案》,有着怎样的法律意义呢?

张亮:新形势下做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合作区”)开发开放,是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举措,是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部署,是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的重要动力,有利于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横琴方案》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不断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机制,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立足合作区分线管理的特殊监管体制和发展基础,共同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多方面为横琴合作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而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则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前海方案》重要的法律意义则在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创新合作区治理模式,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多方面为前海合作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从专业角度而言,此次《横琴方案》包含了哪些重大的法律举措呢?

张亮:《横琴方案》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举措至少包含以下三点:

一是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粤澳双方联合组建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统筹决定合作区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人事任免。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履行合作区的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职能。粤澳双方探索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2024年前投资收益全部留给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支配,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

二是强化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合作区条例,为合作区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强化拓展横琴新区法院职能和作用,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是加大赋权力度。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经济管理、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有关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决定后实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授权或决定后实施。

记者:我们知道《前海方案》的出台受到了粤港澳法律界的普遍关注,此次方案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重要举措呢?

张亮:《前海方案》中与法律相关的重大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合作区治理模式。推进以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研究在前海合作区工作、居留的港澳和外籍人士参与前海区域治理途径,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内法定机构职务。推进行业协会自律自治,搭建粤港澳职业共同体交流发展平台。开展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进服务数字化、规范化、移动化、智能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完善公共卫生等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增强应对重大风险能力。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在网络平台、共享经济等领域探索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模式。

二是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探索完善前海合作区内适用香港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的机制。探索建立前海合作区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深化前海合作区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支持前海法院探索扩大涉外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支持香港法律专家在前海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保护进行跨境商业投资的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区际商事争议争端解决平台。允许境外知名仲裁等争议解决机构经广东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业务机构,就涉外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逐步成为重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三是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及赋权。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比如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健全外资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机制等。方案实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要任务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关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决定后实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授权或决定后实施。

(本报记者 吴春燕 王忠耀)(吴春燕 王忠耀)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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