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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依据《民法典》判决的案件产生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05:40:0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首批依据《民法典》判决的案件产生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首例居住权案

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史敬阳

王迪系王家和与李芳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1月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居住权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告王迪诉称,我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被告王家和辩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迪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我与张杨各占50%的份额。我认为王迪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迪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杨辩称,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请求。王迪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首先,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

广州越秀法院判决首例高空抛物案

□史洪举

广州市民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正好途经此地的行人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并送院治疗。1月4日,这起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此案为《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判决的第一案。

如今,很多人居住在高楼林立的商业住宅小区中。但遗憾的是,一些人的道德素养和规则意识并未随之提升,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不少人身伤亡的悲剧。这起高空抛物者被判赔9万余元的裁判重申了常识,让那些不守规矩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也警示那些潜在的不文明行为人少些侥幸心理。

无论从常识还是从法理角度出发,高空抛物都不像随手扔垃圾那样简单,是会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的恶行。大部分高层建筑均处于闹市区,下方是马路和小区等公共场所,来往行人及车辆较多。高空抛物轻则导致车辆等财产受损,重则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甚至丧失性命。

广州市这起裁判,依据的是刚施行的《民法典》,也是对常识和常理的重申,更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棒喝,让那些不文明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而非侥幸地逃脱责任。或者说,这样的裁判不是多,而是太少,因为,受害人的权益被实实在在地侵害了,一些侵权者却可能侥幸逃脱,将无利于填补损失,惩戒恶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于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侦查手段,将有利于尽快找到责任人,打碎抛物者的侥幸心理,同时避免无辜的同小区居民“背锅”。同时,根据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年有期徒刑。而且,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双重规制下,高空抛物者将面临着多重法律责任,既要赔钱,也可能判刑。有关部门对高空抛物行为也不能轻描淡写地加以放纵,而应启动侦查程序以追寻元凶。这样的新规,既契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需要,也能倒逼人们更加注重文明。加上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不懈努力,将对这一恶行形成威慑,有力捍卫每一个人的“头顶安全”。(史敬阳)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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