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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新三板股票超1年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1日 08:48:1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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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持新三板股票超1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继续实施差异化个税公告自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近日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公告,其中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股票托管机构

  应依法划扣税款

  据悉,该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公告还表示,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证券投资基金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本公告

  公告明确,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另外,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据了解,对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记者 张钦)

责任编辑: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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