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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0日 08:34:51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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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月1日起 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据国家邮政局7月19日消息,《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计35条,主要涵盖了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4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快件箱使用企业、运营企业以及收寄人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提及,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递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上注明了“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非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否则也不能“入柜”。

而在快递柜收费问题方面,《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记者 利少峰)

责任编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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