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之争
目前,由于洪泽湖污水具体来源还未确定,责任无法划分,洪泽湖渔民的损失尚无法获得赔偿。
“现在我们正在跟安徽商量赔偿,但是还没定下来。”唐征告诉新京报记者,为了安抚渔民情绪,目前江苏省政府也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省财政进行垫付。
唐征还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次洪泽湖污染事件,对于江苏宿迁来说,直接上游是安徽宿州,“上游的水把洪泽湖污染了,我们可以找他们赔偿,至于安徽认为是更上游导致的污染,他们再去向上游索赔。”唐征表示,这种补偿方式称为断面补偿,“断面补偿目前在省内运用比较多,跨省比较困难。”
但安徽省的说法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最终认定,此次污染是不可抗力的天灾造成的,我们也是可以不赔偿的。但具体是否需要赔偿,得待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清楚后才能得出结论。”马昭军告诉新京报记者。
事实上,类似的跨界污染赔偿一直是个难题。据《安徽日报》2011年9月28日报道,2008年夏天,由于河南省永城市排放的水含氧量过低,造成沱河濉溪段、新汴河宿州段先后死鱼数百斤,两地渔民损失近千万元。经过当时的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以及皖豫两省多次沟通、协调,两地渔民在污染发生3年后才领到300万元的跨省补偿。
王灿发也表示,目前,跨行政区域污染的索赔存在较大难度。“(这次洪泽湖污染)现在还没有找到污染主体,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因为找不到被告。”
王灿发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类似的污染补偿问题,国内法律法规也没有细化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两地政府协商不了,就得找上一级部门。比如这次两省之间的污染,协商不了就得找生态环境部、国务院。”
专家建议:上下游建立水资源奖惩
对于江苏、安徽双方在污染事件上的分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贾绍凤认为,现在是利益相关方自己在协商此事,双方可能会对数据的公布、解读有所选择,目前最关键的是两省要把跨省断面的水质监测原始数据公开,“只有数据公开,才能进一步查清事实。”
在贾绍凤看来,“这时候就需要更高级别的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如果哪方不愿意公开,也可以由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或联合受灾渔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过,贾绍凤认为,要真正解决类似跨境污染问题,关键还在于同一流域的各省、各市之间需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表示,跨区域污染发生后,如果找不到明确的排污主体,追责起来很困难,关键还在于平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安徽、浙江保护新安江、千岛湖的经验。”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在财政部、环保部的推进下,安徽、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开展了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央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安徽、浙江各拿1亿元,两省以水质“约法”: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否则反之。据中新网报道,经过两轮试点,2012年至2017年,新安江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千岛湖湖体水质总体稳定保持为一类。
贾绍凤表示,这类上下游联动机制还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铺开。
据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2016年7月,毗邻洪泽湖的江苏宿迁市、淮安市也曾规划要与上游建立联动机制。
新京报记者查阅到一份《洪泽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指出,由于上游河南、安徽以及徐州地区的污水团不定期下泄,使得入湖污染严重,每年都要发生数次污染事故,给沿岸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此次规划,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发生水体污染及时启动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但事实上,翁万里表示,他们目前的进展也只是签订了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对于宿州市水利、环保部门没有履行上述《环境保护合作协议》要求,提前通知泄洪,并报告水质情况,贾绍凤认为,“既然市政府之间签订了协议,相关的环保、水利部门就应该各自履行自己职责。”
他同时表示,这是属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可以监督执行,主要靠自觉,“但如果不履约,涉及的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也同样可以介入调查。”
据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唐征介绍,江苏省环保厅三次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报告,申请参与协调处理此次污染事件。目前正在等待生态环境部的反馈。对于受灾渔民的损失,江苏省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财政垫付补偿。
(记者 陈景收 实习生 曾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