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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网购乱象促电商发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13:45:02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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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若被侵犯,电商平台该承担何种责任?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相应责任,都曾成为讨论热点,并引发社会关注。这几种责任有何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时有不同。连带责任对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的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先找经营者,不足的或没有能力的,再找平台。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食品更关乎消费者人身健康,要求平台承担较高的赔偿义务。补充责任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路,规范的是更广泛的线下场所。

  在审议过程中,草案三审稿曾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来曾被调整为“补充责任”。有业内人士指出,因为电子商务的定义比较宽广,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等,如果统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连带责任思路,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的确过高。相对比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无疑是更优方案。

  然而,“补充责任”的表述出现后,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不少专家学者指出,从“连带”到“补充”这两个字的修改,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王填认为,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表示,减轻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

  几经修改后,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条款最终敲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现在法律做此表述,等于说平台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视情而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最终的平台担责表述有利于搁置争议,体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在将来消费纠纷处理当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若没有,则司法部门要根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责任编辑: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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